索引号 002482154/2024-00089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 08- 02

关于向申请人姜凤梅送达浙政复〔2024〕3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 08- 02 11: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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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梅:

你不服永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2024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你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分别于2024年6月19日(EMS面单号:1258762928501,2024年7月6日退回)、2024年7月9日(EMS面单号:1258762907301,2024年7月15日退回)、2024年7月17日(EMS面单号:1258762896501,2024年7月20日退回)、2024年7月26日(EMS面单号:1258762882401,2024年7月31日退回)向你邮寄,均遭退回。同时,经办人多次拨打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24〕368号),你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杭州市省府路11号领取(联系电话:0571-88307877),逾期将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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