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3-003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体政〔2023〕335号 公开日期: 2023-11-29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ZJSP33-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4  14:10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体育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高体育行政执法效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省体育局制定《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体育执法工作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体育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对违反体育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附件1),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进行优化完善。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体育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体育市场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守好市场秩序底线。

——体现过罚相当。体育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

——注重执法方式。要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础上,综合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倡导诚实守信。对违法行为人不及时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公示。

三、适用条件

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适用。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本年度内首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对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签订承诺书(附件2)、口头告知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

(二)加强执法程序管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实名举报、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方面。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省体育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本办法实施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体育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体育执法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方式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体育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docx

          2.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docx

          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docx

政策解读:关于《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件: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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